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213號
MLDV,114,司促,5213,2025082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宇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5,9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0
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9,28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3年5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
依年利率15.1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6,659元及相關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
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
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9289元 謝宇軒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256659元 謝宇軒 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9289元 謝宇軒 暨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56659元 謝宇軒 暨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