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謝雨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95,70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4.5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㈡129,01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㈢95,868元,及其中88,807元自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