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4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惠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4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惠鈞於民國107年0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
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
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
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
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9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481元 林惠鈞00000000000 自民國108年0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