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839號
MLDV,114,司促,4839,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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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閔軒


張凌瑜

謝益英

一、債務人張凌瑜張閔軒謝益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43,8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張閔軒於民國101年3月至104年11月間邀同債
務人張凌瑜謝益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3,809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
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
債務人張閔軒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
,債務人張凌瑜謝益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809元 張凌瑜張閔軒謝益英 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8月1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43809元 張凌瑜張閔軒謝益英 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809元 張凌瑜張閔軒謝益英 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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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