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嘉軒即陳愛蘭之繼承人
陳林釗如即陳愛蘭之繼承人
林鈺淇即陳愛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陳愛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581元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