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590號
MLDV,114,司促,4590,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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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宴瑜張宴瑜



宥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3,667元,及自民國114
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宴瑜張宴瑜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萬宥
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6筆,共計新臺幣314,3
67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
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
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
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
務人林宴瑜張宴瑜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83,66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4年4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萬宥呈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
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戶
籍謄本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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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