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劉樹林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6號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114年8月8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75萬6,160元【計算式:(91平方公尺+248平方公尺+2,195平方
公尺+92平方公尺+1,013平方公尺+301平方公尺+22平方公尺+30
平方公尺+18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660元=275萬6,16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