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5號
原 告 林秀雄
林秀宗
林秀賢
林秀國
林秀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蔡秉宸律師
王莉婷律師
被 告 邱文昌
邱慧良
邱俊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謝瓊萱律師
被 告 呂銘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上
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仍有證據須再為調查,而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