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75號
MLDM,114,附民,375,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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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75號
原 告 陳韋孝
被 告 亞周汽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
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
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
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
,為駁回之判決。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迄今並無相關刑
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原告提起自訴而繫屬於本院,有
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可憑,足認原告提起上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時,被告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而無相關刑事
訴訟程序存在。依照上開說明,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從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
法,且此瑕疵不會因為該刑事案件將來繫屬本院而治癒,自
應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之。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刑事
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
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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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