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43號
MLDM,114,附民,243,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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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43號
原 告 廖邱素梅

被 告 蔡政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9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主張被告吳富吉應連帶負損
害賠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吳富吉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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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