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25號
MLDM,114,金訴,125,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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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1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峻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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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