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1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峻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