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4年度,10號
MLDM,114,訴緝,10,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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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HDANIAH BT SLAMET SAJAD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HDANIAH BT SLAMET SAJAD 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九日延長羈押
貳月。
  理 由
一、被告AHDANIAH BT SLAMET SAJAD 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
度偵字第1351號),經檢察官起訴後(114年度訴緝字第10
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年
5月9日執行羈押等情,業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屬實。
二、茲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核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有卷內事證可佐,犯罪嫌疑重
大,另參酌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嗣經本院
拘提不到而發布通緝,被告始於114年5月9日通緝到案,且
被告為逃逸外勞,足見被告有逃亡之事實,如令被告具保在
外其仍有逃亡之虞,顯難確保被告遵期到庭,故認其羈押原
因仍然存在;另權衡羈押之措施對於被告基本權利侵害之程
度,與為達成保全被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等落實國家刑罰
權之公益後,認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
必要之手段,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之情形,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此外,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
止羈押之事由,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於114年7月31
日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14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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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