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奎源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傅奎源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唐春艷達成調解並
履行部分賠償,而涉及減刑規定之適用,認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