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96號
MLDM,114,訴,96,20250822,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奎源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傅奎源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唐春艷達成調解並
履行部分賠償,而涉及減刑規定之適用,認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