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43號
MLDM,114,訴,643,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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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IU SUNG FONG(中文名:趙崇晃香港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IU SUNG FONG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羈押參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
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之4
之加重詐欺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
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
判中不得逾3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CHIU SUNG FONG(中文名:趙崇晃)因涉嫌偽造文書等罪
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因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另案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經本院傳喚被告於114年8月29日到庭就
強制處分行調查程序,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意見,
訊據被告坦承犯行,參酌卷內所附事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
2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
重大,復考量被告為香港籍人士,在我國並無固定住居所,
其因前案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執行完畢即送交內政
部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準備遣返回國,被告一旦出境,後續
主動接受我國司法追訴、執行之可能性偏低,且被告於本案
所涉之罪之法定最低本刑為1年有期徒刑,屬不得易科罰金
及易服社會勞動案件,被告亦有對其他被害人涉犯加重詐欺
等罪嫌,經提起公訴而繫屬其他法院(參法院前案紀錄表)
,自有可能將來面臨長期自由刑執行之高度可能,故有事實
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來台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擔任車
手,多次提領款項,有事實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
權衡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本件犯罪情節、對社會
危害性及刑罰權實現公益,認除非對被告羈押,均不足以確
保本案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被告應自114年8月29日起羈押3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
、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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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