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馬永峯
選任辯護人 葉憲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3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永峯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自民國一
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收授物件。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馬永峯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330號)
,經檢察官起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
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年5月19日執行羈押並
禁止接見、通信及收授物件等情,業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屬
實。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於本院114年8月11日訊問時坦承
客觀事實,否認主觀犯意,然有卷內相關卷證資料可佐,足
認被告涉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強制等犯罪嫌疑重大
,又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並考量本案被害人為被告至親,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證
人之虞,另斟酌被告自述之犯罪動機,有事實認有反覆實施
同一犯罪之虞,本院審酌其所涉犯罪事實對被害人等侵犯之
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
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羈押仍屬適當,合乎比例原則,
而有羈押之必要。從而,本案被告羈押之原因、必要性均仍
存在,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14年8月
19日起延長羈押2月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考量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坦認客觀犯行,亦無傳喚被害人等到庭作證,應無 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及收授物件之必要,即日起即予以解除 禁止接見、通信及收授物件,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至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114年8月11日訊問程序時請求具保、 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等語,然被告有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且 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等節,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此外,
依本案卷內所存之事證,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 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及辯護人 等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請求,尚難准許,應予駁回如主文第 2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