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道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道暄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同月14日晚
間10時許」更正為「同月15日上午9時30分許」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既就持有各級毒品之重量規定標
準,則同一級之各類毒品應合併計算,否則不啻鼓勵行為人
為規避刑責而持有多種同級毒品,殊非立法本意。本案被告
彭道暄持有如附表所示多種第三級毒品應合併計算,其總純
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罪。
㈡本案被告基於單一持有毒品之犯意,自其取得第三級毒品時
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個持有行為,應屬繼續犯之實質
上一罪。
㈢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警詢時自陳持有扣案毒
品係為供己施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
康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
54號卷第81、83頁);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
,並考量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種類、時間、重量、純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 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 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依同條 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
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 銷燬而言。從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 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 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 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始為適法。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40包,經檢出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如附表編號2所示白色結晶1瓶,經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報告編號5124D004、5124D005號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 24D004T、5124D005T號純度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見114 年度毒偵字第154號卷第69至72頁),本案被告所持有上開 第三級毒品之總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當屬違禁物,依 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 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分別併予宣告沒收,而送鑑耗損部 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惠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毒品咖啡包 40包 2 愷他命 1瓶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838號 被 告 彭道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道暄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民國114年1月12日晚間8時許,以FaceTime聯繫帳號etc1600 00000oud.com之人,向其以新臺幣8,500元價格購得毒品咖 啡包及愷他命後,將上開毒品置於苗栗縣○○市○○街00巷00號 住處而持有之。嗣於同月14日晚間10時許,經警持法院核發 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查獲咖啡包40包(經檢驗含總 純質淨重7.058公克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 他命1瓶(經檢驗含純質淨重2.391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二者合計含第三級毒品之總純質淨重為9.449公克,始 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道暄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書及純度 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另有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 分之咖啡包共40包、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愷他命1瓶 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毒品咖啡包及愷他 命1瓶經送鑑驗,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愷 他命成分,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