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4年度,872號
MLDM,114,苗簡,872,2025082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淑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6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淑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除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5行至第6行所載「佳蘭妮維雅煥膚柔嫩奇肌雙
管精萃凝乳200ml2瓶」,更正為「佳蘭妮維雅煥膚柔嫩奇肌
雙管200ml2瓶」。
 ㈡犯罪事實欄第6行所載「苦荼油」更正為「苦茶油」。
 ㈢犯罪事實欄第7行至第8行所載「芝華黑豆天然靜釀醬料醬
油550ml9瓶」,更正為「芝華黑豆天然靜釀醬料-頂級550
ml9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鄭淑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
,恣意竊取店家財物,破壞社會治安,侵害告訴人劉彩淑之
財產權,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且已與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達成
和解,並全部履行完畢等情,有和解書在卷可按,堪認被告
犯後已積極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本案所生損害業經填補。
又證人簡哲暉即被告配偶於警詢中表示:被告曾經診斷為躁
鬱症等語,且被告於案發後亦經診斷為憂鬱症、身心性失眠
症等情,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證,故兼衡被告身心狀況、其
犯罪之動機、行竊之手段、竊取之財物價值,暨其自述大學
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 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 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 4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 付2萬元等節,業如前述,已逾告訴人所受損害總額9,893元 ,堪認告訴人已因與被告達成和解並經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 害,揆諸前揭說明,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竊得物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 0 佰事達芝司樂頂級原味高鈣起司180g 2包 274元 0 佳蘭妮維雅煥膚柔嫩奇肌雙管200ml 2瓶 998元 0 維義100%苦茶油金鑽500ml4 瓶 2,328元 0 芝華黑豆天然靜釀醬料-頂級550ml 9瓶 3,861元 0 固才比活力低脂β胡蘿蔔牛肉條70g 8包 632元 0 美國冷藏牛肋條1000g 3包 1,800元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441號  被   告 鄭淑慈 女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8樓            居苗栗縣造橋鄉豐湖村全家福49之3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淑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 年4月6日上午9時42分許,在苗栗縣○○市○○路000號全聯福利 中心信東店,徒手竊取該店職員劉彩淑所管領,放在貨架上 之佰事達芝司樂頂級原味高鈣起司180g2包(價值合計新臺 幣【下同】274元)、佳蘭妮維雅煥膚柔嫩奇肌雙管精萃凝乳



200ml2瓶(價值合計998元)、維義100%苦荼油金鑽500ml4瓶( 價值合計2328元)、芝華黑豆天然靜釀醬料醬油550ml9瓶( 價值合計3861元)、固才比活力低脂β胡蘿蔔牛肉條70g8包( 價值合計632元)、美國冷藏牛肋條1000g3包(價值1800元), 得手後未結帳即逕行步出店外,隨後駕駛其夫簡哲暉所有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經劉彩淑發現遭竊 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劉彩淑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淑慈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彩淑及證人簡哲暉於警詢中之證 述相符,並有全聯福利中心頭份信東店出具之失竊商品明細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相片黏貼卡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揭 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且未經合法發還予被害人,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倘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或不宜沒 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柏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