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交簡字,114年度,352號
MLDM,114,苗交簡,352,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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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交簡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顯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撤緩速偵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顯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
  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周知多年,
  且政府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
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是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
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詎其竟無視於此,反於飲
用酒類後,在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7毫克,實際已無
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猶貿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漠
視自己及其他公眾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所為誠屬不該
,幸未肇事釀成實害。惟念被告於實行本案犯行時並無前科
,素行非差,又其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現職油漆工,經濟狀況
小康等語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速偵字第11號  被   告 潘顯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顯軍自民國113年7月20日21時許起至翌(21)日0時許止,在 址設苗栗縣○○市○○路00號1樓「苗栗百分百KTV」某包廂內飲 用啤酒6瓶後,即由友人搭載返回銅鑼鄉樟樹村之宿舍。然 潘顯軍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 同日0時2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 欲前往某友人之住處。嗣於同日0時30分許,途經銅鑼鄉東 田洋11號前時,因行車方向不穩而為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味 ,而於同日0時38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67毫克,而查獲上情。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顯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儀器器號:A181019)及苗栗縣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均為影本)等在卷可 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檢 察 官 劉偉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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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