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33號
MLDM,114,單聲沒,33,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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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正偉


鍾小萍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369號),經檢察官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伍拾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正偉、鍾小萍涉嫌竊盜他人未拋棄之
報廢機車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3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2人
將本案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連同其他2輛
機車同時賣與同案被告張惠瑛,所得價款共計新臺幣(下同
)1650元,而同案被告張惠瑛表示伊就是按廢鐵,依重量計
算合計給1650元。被告涂正偉因上開犯行已繳回1650元,依
估算,遭竊車輛之犯罪所得為550元,應予宣告沒收。爰依
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單獨請求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
上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竊盜案件,業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偵字第13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
、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550元,為被告2人為本
案竊盜犯行之變賣所得(計算式:1650/3=550),業據同案
被告張惠瑛供稱:跟被告2人買3台機車,秤重買賣,算是廢
鐵,秤重完算起來就是1650元等語(參苗栗地檢署辦案公務
電話紀錄表,見偵卷第110頁),並由被告涂正偉於偵查中
自動繳回1650元,有苗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
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5頁反面至第96頁),是上開550元
確屬被告2人為上揭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聲請意旨雖誤引刑法第40條後段、
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惟此仍不影
響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本院當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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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