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SEN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0321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1項
、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警員於113年10月16日查獲被告NGUYEN
THI SEN騎乘懸掛變造之車牌號碼「TIG-558」號車牌之普
通重型機車,並扣得上開變造車牌1面,惟經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偵查後,認無查得被告涉有變造
特種文書罪或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等犯行之積極證據,認其犯
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103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
本院核閱偵查卷宗屬實。
㈡上開扣案之「TIG-558」號車牌1面,顯非印文或署押,聲請
意旨認屬專科沒收之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屬無據。
此外,復無其他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