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鍾延光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被 告 彭建坪
吳政輝
柯韋宏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01、66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彭建坪、吳政輝、柯韋宏被訴有
關強盜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01、668號刑事判
決諭知無罪,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至被告吳政輝
、柯韋宏被訴有關恐嚇部分,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
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