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鍾延光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被 告 何基兆
方琮富
鄭兆傑
陳家豪
吳政輝
柯韋宏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1、66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吳
政輝、柯韋宏被訴有關強盜部分,經本院審理諭知無罪,另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