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1年度,9號
MLDM,111,重訴,9,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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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志強


選任辯護人 林維信律師
陳恆寬律師
黃暖琇律師(已於114年2月27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呂金城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呂明城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蔡維哲律師
被 告 顏雪朝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0
0、111年度偵字第3606號至3069號、111年度偵字第4855號、111
年度偵字第6875號至688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987號
、111年度偵字第6988號、111年度偵字第7309號、111年度偵字
第7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志強犯如附表一、二、三、四之一至四之四、五之一至五之四
、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四之一至四之四、五之一至五之四、六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玖萬捌仟壹佰元沒收。
呂金城犯如附表二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
呂明城犯如附表四之一(編號44除外)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編號44除外)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之刑。顏雪朝犯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1、42、43除外)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1、42、43除外)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温志強、呂明城、顏雪朝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壹、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温志強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 起擔任苗栗縣三灣鄉(下稱:三灣公所)鄉長,依據地方制 度法第14條、第2條第1款、第5條第2項規定,鄉為公法人地 位之地方自治團體,鄉公所則為地方自治團體所屬行政機關 ,鄉長對外代表該公所並綜理鄉政業務,對各項工程督導、 辦理估驗計價、工程之變更設計、工程款項核撥亦具核定權 ,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公務員。蔡柳東係井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井田 公司)負責人及企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企佑公司)股東 ,並為該2家公司實際負責人;蔡清水係井田公司及企佑公 司經理,渠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員。温志強負責綜理鄉務主 持鄉政,爭取各項工程預算,推動地方建設,自應清廉自持 ,為民謀利。詎温志強自107年當選連任三灣鄉長無續任壓 力後,明知三灣鄉經費資源短少,工程建設不易,竟為圖一 已之私慾,利用其擔任鄉長負責三灣公所辦理「三灣鄉辦公 廳舍重建工程」之機會,向井田公司蔡柳東蔡清水收受賄 賂,詳述如下:
一、緣107年、108年間,三灣公所規劃辦理辦公廳舍重建工程, 於107年7月4日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拆除重建委託規劃設 計監造案」(下稱:三灣辦公廳舍設計監造案),以新臺幣 (下同)602萬6,351元決標予傳築建築師事務所(下稱:傳 築事務所),經完成工程規劃設計後,分別於108年8月13日 及108年9月4日以預算金額9,650萬2,892元辦理兩次公告招 標「三灣鄉辦公廳舍拆除重建工程案」(下稱:三灣辦公廳 舍拆除重建案),期間有意投標之井田公司蔡柳東蔡清水 於108年8月19日電子領標,惟經評估利潤不佳遂未參與投標 。蔡柳東蔡清水為得標承攬後有利可圖,遂由蔡清水於10 8年9月12日9時至10時許與温志強聯繫於三灣鄉會晤,藉此 向温志強探詢確認渠尚未覓妥內定得標之廠商,並遊說提高 工程預算或減項施作,以增加井田公司之投標意願。二、嗣經三灣公所上修預算金額至1億208萬3,447元(增加558萬 555元),並於108年11月26日將標案名稱改以「三灣鄉辦公 廳舍重建工程」(下稱: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重新公告招 標,蔡柳東蔡清水見預算提高,即於108年11月26日公告 當日8時許,完成電子領標,惟蔡柳東先前曾聽聞友人葉日 弘提及,温志強針對該工程要索工程款2%至5%之賄款作為得 標條件,因而獲悉温志強索賄之習性,故為爭取得標,遂與 蔡清水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 之犯意聯絡,委由蔡清水於108年12月2日與温志強相約於渠



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服務處會晤,藉此向温志強爭 取得標承攬並以1%或150萬元賄款價碼交涉得標條件,温志 強為趁機牟取高額賄款,遂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 受賄賂之犯意,要求蔡清水提高賄款金額再議,蔡清水復於 108年12月3日10時4分許致電聯繫温志強,蔡清水:「這樣 算起來我這邊不划算。嘿。」,温志強:「嘿,那可以多少 你划算?」「那可以多少?」,蔡清水:「啊就就我昨天(1 08年12月2日)跟你說的啊,嘿。」,温志強:「高一點不 行嗎?」,蔡清水:「欸~就算起來就差不多底線是這樣啊, 你看看..怎樣。」,温志強:「好啦好啦。」,藉此表達若 支付高於「底線」(即工程款之1%或150萬元)之賄款,承 攬該案恐無利可圖,故雙方在尚未談妥賄款金額下,蔡柳東蔡清水於該次招標仍未投標,致使該工程案於108年12月1 7日再次流標。
三、三灣公所復於108年12月18日辦理「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 第2次公告招標,108年12月25日截止投標,108年12月26日 開標。蔡柳東蔡清水為圖順利得標承攬牟利,遂於108年 12月18日8時39分許完成電子領標後,隨即由蔡清水於當日 12時20分許,先與温志強聯繫約定於隔日即108年12月19日1 0時至11時許會面,復於108年12月19日10時許駕車(車號: 000-0000)前往三灣公所附近之「7-11田野門市」(址設苗 栗縣○○鄉○○○00000號)前與温志強會晤,期間由蔡清水詢問 :「咱們講的金額(意即150萬元賄款金額)Ok嗎?」,温 志強答以:「那就只能這樣了」,至此雙方達成合意,約定 交付温志強150萬元賄款,作為井田公司順利得標及協助後 續履約請款等事宜之代價後,蔡柳東蔡清水遂參與該次投 標;嗣經三灣公所於108年12月30日辦理開標,由井田公司 獲評選為優勝廠商,並以1億200萬元得標。  四、嗣井田公司於109年11月間申請第1期工程款估驗並於109年 12月11日順利獲三灣公所撥付第1期工程款816萬5,044元, 蔡清水即提醒蔡柳東應依約交付允諾温志強之150萬元賄款 ,蔡柳東遂事先指示不知情之井田公司財務主管蘇碧珍(蔡 柳東之配偶)於109年12月16日備妥150萬元現金予蔡清水蘇碧珍則於109年12月16日上午製作取款憑條,託由不知情 之會計王美玲前往彰化銀行清水分行自企佑公司設於該分行 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企佑公司彰銀帳戶) 提領150萬元現金待蔡清水前來索取,蔡清水則於同(16) 日9時27分許,先與温志強相約稍晚於其位於「苗栗縣○○鄉○ ○路000號」之服務處會面,復於同(16)日10時許經王美玲 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通知已領妥款項,並前往彰化銀行清水



分行門口向王美玲拿取以銀行紙袋包裝之150萬元現金放入 渠提袋,隨即駕車(車號:000-0000)攜往三灣鄉,並於同 (16)日11時13分許,再次與温志強聯繫確認在其位於苗栗 縣○○鄉○○路000號之服務處會面後,温志強即於同(16)日1 1時29分許,駕車(車號:000-0000)先抵達停駛該服務處 外,待蔡清水於同(16)日11時30分許駕車(車號:000-00 00)抵達停駛於温志強車輛(車號:000-0000)後方,蔡清 水與温志強遂分別下車步行進入該服務處,由蔡清水取出該 150萬元現金賄款置於該服務處內之桌上,並表示:「那我 就告辭了。」,温志強答以:「慢走、慢走」,蔡清水依約 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150萬元現金賄款予温志強親自收取; 蔡清水返回井田公司後,請蘇碧珍轉達蔡柳東,已將該150 萬元交予温志強,蘇碧珍因此獲悉該150萬元之用途後,遂 於109年12月17日分別在企佑公司轉帳憑單登載「彰銀企佑 三灣 1,500,000」,以及在日記帳另立名目登載「彰銀企佑 宏佑工程行1,500,000」,作為支出該150萬元賄款之紀錄; 温志強於109年12月16日收受蔡柳東蔡清水交付之150萬元 賄款後,遂依約利用渠擔任鄉長之職權,協助井田公司歷來 順利得以估驗請款,並在井田公司申請履約爭議調解過程僵 持於鋼軌樁項目(即水保設施工程臨時擋土支撐)時,於11 0年11月25日出面指示承辦課長劉恭銘「通融」有關履約爭 議涉及之鋼軌樁項目,使該調解終能成立,復於井田公司申 報竣工期間,出面與監造人謝俊雄協調,使井田公司如期獲 核定於111年2月25日竣工,免於逾期逐日遭罰以懲罰性違約 金10萬2,000元。
貳、人事收賄案:温志強是苗栗縣三灣鄉鄉長;呂金城係苗栗縣 三灣鄉民代表會第21屆鄉民代表;古建偉(綽號:牛魔王、 牛ㄟ)係三灣公所清潔隊隊員古秉儒之父親,擔任古豐企業 有限公司監察人;温凱勛自102年間至109年間任職三灣公所 擔任約僱人員,自109年9月23日經温志強簽核錄取擔任三灣 公所清潔隊隊員迄今;賴元鳳於109年間擔任苗栗縣三灣鄉 農會(下稱:三灣農會)總幹事。温志強擔任三灣鄉長,本 應清廉自持,詎竟為圖一已之私慾,而為下列犯行:一、温志強與呂金城共同向古建偉收受賄賂部分: ㈠古建偉呂金城均係苗栗縣三灣鄉人,與温志強三人均為舊 識,古建偉因其子古秉儒原於竹南科學園區任職,月薪較低 且無保障,故多次向温志強請託為古秉儒於三灣公所安插職 務,惟温志強均予以婉拒。續於109年間,古秉儒因公司倒 閉恐遭資遣,古建偉遂積極向温志強爭取讓古秉儒進入三灣 公所任職,並於109年3月9日親自致電請託温志強,惟因三



灣公所當時尚未有清潔隊員職缺釋出,故未獲温志強正面回 應,迨清潔隊員温建財將於109年6月3日退休,隊長廖芳毅 於109年5月28日簽辦公開甄選及進用該所清潔隊員1名,以 遞補温建財於109年6月3日退休後之職缺後,古建偉得知後 又於109年6月8日致電請託温志強未果,為了解温志強意向 ,遂請託與温志強交好之三灣鄉民代表呂金城居中探詢温志 強,温志強見此清潔隊員職缺爭取者眾,竟以60萬元之價碼 賣官鬻爵,遂指示呂金城居間協調,二人共同基於職務上行 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賄之犯意聯絡,經由呂金城出面利用 與古建偉會面之時機,以手指比出「六」的手勢向古建偉示 意,轉達温志強要求60萬元之賄款作為進用古秉儒擔任清潔 隊員之代價,古建偉則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 而應允之,雙方達成合意後,温志強遂於109年7月17日批准 上開遞補温建財退休職缺之人事簽呈甄選案,並於109年7月 17日經三灣公所上網公告該職缺,訂於109年7月22日16時截 止報名,109年7月23日9時至12時辦理甄選,呂金城遂於報 名期間領取簡章交由古建偉囑咐古秉儒填妥報名表並辦理體 檢後,再由呂金城協助報名事宜,温志強再於甄選前之同年 月22日指示呂金城提醒古秉儒務必於隔(23)日9時許參加 甄選;嗣經三灣公所於109年7月23日9時至12時辦理甄選, 同(23)日14時公告,古秉儒果以82.5分經温志強於109年7 月24日批示「可 7/24」後核定進用為三灣公所清潔隊員, 並於109年8月1日到職任用迄今。
 ㈡古建偉呂金城通知古秉儒錄取後,為依約交付60萬元賄款 予温志強,委由不知情之配偶楊瑞香先於109年7月24日9時 許,赴華南銀行頭份分行自其名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 0)轉帳60萬元至古建偉設於三灣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 000,下稱:古建偉三灣郵局帳戶),以便古建偉籌措並就近 於三灣郵局領取現金賄款,復由古建偉先於109年7月26日21 時許,聯繫向呂金城再次確認60萬元之賄款價碼,再由呂金 城於109年7月27日8時16分許,預告温志強相約稍晚會面後 ,古建偉遂與楊瑞香聯繫並於同(27)日9時27分許抵達三 灣郵局,經臨櫃提領60萬元現金賄款,並隨即聯繫約見呂金 城於其位於三灣鄉六合街1號之住處會面,將以郵局白色紙 袋包裝之60萬元現金賄款當面交由呂金城轉交温志強。呂金 城復於同(27)日9時至12時許,保管古建偉託交之60萬元 賄款期間,密集聯繫約見外出之温志強後,終於同(27)日 午間12時35分前往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香香飲食 店」外,將古建偉依約交付之60萬元清潔隊員人事案現金賄 款當面轉交温志強收執。




二、温志強向温凱勛及賴元鳳收受賄賂部分:
 ㈠109年6、7月間,温凱勛之父温明德獲悉當時該公所清潔隊因 隊員饒凱閔預計於109年7月間申請退休後,為使温凱勛得以 自三灣公所約僱人員轉任該公所清潔隊隊員正式職缺,以圖 正式職缺之保障,乃透過時任三灣農會總幹事之姐夫(即温 凱勛之姑丈)賴元鳳,向温志強爭取讓温凱勛獲聘為清潔隊 員正式職缺,温志強竟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 賂之犯意,要索50萬元賄款作為錄取温凱勛之代價,温明德 認温志強索取金額過高而作罷。惟温凱勛為爭取清潔隊員職 缺,復於109年7月下旬與賴元鳳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 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委由賴元鳳偕三灣鄉 民代表廖順和一同前往三灣公所鄉長室與温志強斡旋,温志 強基於職務上行為收賄之犯意而應允,雙方達成賄款金額降 為45萬元之合意後,因温凱勛當時僅能籌措30萬元,温凱勛 先於109年7月22日21時40分許,利用自動櫃員機以金融卡自 其設於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銀)頭份分行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下稱:温凱勛土銀頭份分行帳戶)提領12萬元現 金,復於109年7月23日14時許赴土銀苗栗分行自上開帳戶臨 櫃提領17萬元現金,並自名下三灣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00,下稱:温凱勛三灣農會帳戶)提領2萬元現金,並於1 09年7月24日10時許聯繫託交賴元鳳上開籌措之30萬元現金 賄款,賴元鳳則於同(24)日自其女賴海鈺名下之渣打銀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下稱:賴海鈺渣打銀行帳戶)提領1 5萬元現金代墊,藉以湊足45萬元現金賄款後,旋於同(24 )日10時26分許,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路000 號之三灣農會辦公室,由賴元鳳將以袋裝包裹之45萬元現金 賄款當面轉交温志強。
 ㈡嗣饒凱閔於109年8月17日退休後,經三灣公所清潔隊員張新 財於109年9月18日簽辦公開甄選及進用該所清潔隊員1名, 以遞補饒凱閔退休後之職缺,並由温志強於109年9月21日核 准辦理,期間賴元鳳即於109年9月10日先轉知温凱勛之父親 温明德已與温志強談妥內定由温凱勛錄取該職缺。隨後三灣 公所於109年9月23日公告該職缺,訂於109年9月28日16時截 止報名,並於109年9月29日9時至12時進行甄選,同(29) 日14時公告結果。温志強因於109年7月間已收取温凱勛與賴 元鳳交付之45萬元賄款,遂於109年9月28日截止報名前幾日 ,主動將報名表交予温凱勛並表示「報名表填一填」,温凱 勛見温志強此舉應係有望獲內定錄取後,便於109年9月25日 填妥辦理報名,復經賴元鳳於109年9月29日8時許甄選開始 前通話預告:「這個甄選沒有問題」後,温凱勛果於109年9



月29日以81.5分經温志強核定順利錄取為三灣公所清潔隊員 ,並於109年10月1日到職任用。
三、綜上,温志強共計收受賄款105萬元(計算式:60萬元+45萬 元,詳如附表二)。
參、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
一、緣108、109年間,温志強規劃於三灣公所清潔隊垃圾掩埋場 之土地出租建置太陽能發電設施,並指派該公所清潔隊隊長 廖芳毅承辦,廖芳毅先於108年12月間評估出租方式及效益 ,復於109年3、4月間經三灣鄉民代表會決議通過後,簽辦 公開標租作業,並於109年4月15日簽陳「苗栗縣三灣鄉公所 土地標租招標簽辦表」,採公開標租方式,標租總面積1公 頃,為期20年,以「最高標」決標,並經温志強決行。嗣經 三灣公所於109年4月21日在其網頁公告「109年苗栗縣三灣 鄉公所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標租案(下稱:「109年三 灣光電系統標租案」),於109年4月28日辦理開標,由瑞愷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瑞愷公司)負責人朱銘堂出席開標並以 標價年租金40萬元得標。詎温志強見近年綠能產業利潤豐厚 ,當可從中向業者索賄牟利,遂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 、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9年4月28日獲悉瑞愷公司得標後, 隨即指示不知情之廖芳毅安排朱銘堂至該公所會議室與温志 強單獨會晤,期間由温志強聲稱依太陽能案場的「行規」, 朱銘堂尚須支付每kwp(峰瓩)2,000元之「額外費用」,以 該標租案預定裝置容量1,000kwp(峰瓩)計算後,逕向朱銘 堂要索200萬元賄款,惟朱銘堂未預料會遭索賄,故當下答 覆未將温志強所謂之「行規」及「額外費用」納入成本預算 ,婉拒温志強之要求。
二、温志強一時索賄未逞後,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於109年 4月28日決標後,不知情之廖芳毅將草擬三灣公所與瑞愷公 司待簽立之「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陳核予温志強, 惟温志強為獲取不法利益刻意積壓前揭公文未決,致瑞愷公 司因尚未簽約取得土地使用權,而遲未進場施作;遲至109 年6月5日接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下稱: 台電苗區處)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太陽光電)併聯審 查意見書」要求,若瑞愷公司未於收到該審查意見書30工作 天內,提送租賃契約公證書封面影本,將取消本案件設置, 瑞愷公司朱銘堂為免簽約遭取消饋線量及延宕工程進度,經 洽詢廖芳毅獲悉,簽約程序不明原因乃係遲未獲温志強核決 ,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於109年6月間親 赴三灣公所與温志強斡旋,温志強則基於不違背職務上行為 收賄之犯意,雙方達成交付100萬元賄款之協議,隨後朱銘



堂則在温志強要求下,修改部分契約條文,復經温志強審閱 後始核決同意簽約,並指派廖芳毅於109年6月29日代表三灣 公所與朱銘堂正式簽立租賃契約,使瑞愷公司能即時簽訂完 成租賃契約。
三、其後,瑞愷公司朱銘堂因與三灣公所於109年6月29日簽立之 「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仍待完成公證,以補送上述 應附之公證書封面影本予台電苗區處,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 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與三灣公所籌備公證事宜之際, 復於109年9月1日指示瑞愷公司不知情之陳玥甄備妥50萬元 現金,由陳玥甄填妥取款憑條並將瑞愷公司設於玉山商業銀 行(下稱玉山銀行)連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 稱:瑞愷公司玉山銀行連城分行帳戶)之存摺委託不知情之 謝維貞於當日9時許,前往該分行提領50萬元現金交予陳玥 甄,復由陳玥甄於當日在瑞愷公司帳務登載「公司借款予股 東-領現給BOSS」之50萬元支出,並將該50萬元現金交給朱 銘堂後,朱銘堂隨即於當日將備妥之50萬元現金賄款攜往三 灣公所,由朱銘堂約於14時許在該公所內以紙袋包裝將如附 表三編號1之50萬元現金賄款連同1罐茶葉當面交付温志強, 隨後瑞愷公司則順利於109年9月10日與三灣公所完成契約公 證程序。
四、瑞愷公司於109年10月間與台電苗區處完成併聯作業並取得 苗栗縣政府核發免雜項執照竣工備查函,惟本標租案之土地 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應取得水土保持機關之開發許 可,故瑞愷公司曾於109年11、12月間經三灣公所轉陳苗栗 縣政府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遭該縣政府不予受理後,復 於110年3、4月間重新申辦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山坡地開發 許可等作業,朱銘堂鑑於本標租案曾遭温志強延宕簽約,且 先前於109年9月10日僅支付所期約100萬元中之50萬元賄款 予温志強,慮及後續在該公所土地施作水土保持工程時恐遭 温志強刁難,遂承上開行賄犯意,指示不知情之陳玥甄分別 於110年3月29日及4月1日各準備10萬元,共計20萬元現金予 朱銘堂,由朱銘堂於110年5月14日攜往水土保持計畫現勘 審查現場,並於完成水保現勘後私下請温志強乘坐朱銘堂當 (14)日駕駛之座車(車號:000-0000),藉機將如附表三 編號2之20萬元現金賄款當面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受朱銘 堂如附表三編號1之50萬元及編號2之20萬元,共計70萬元賄 款後,瑞愷公司順利完成後續申設流程,並於111年3月4日 正式售電予台電公司。
五、綜上,温志強共計收受賄款70萬元(計算式:50萬元+20萬元 ,詳如附表三)。




肆、三灣鄉內工程收賄案:温志強是苗栗縣三灣鄉鄉長;呂明城 係三灣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另為文風打字行(位於苗 栗縣○○鄉○○路000號,登記負責人為呂明城之配偶林芳如) 及玖暘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呂明城兒子呂昊軒)之實際負 責人,為代表温志強出面協調廠商圍標及收受賄賂之白手套 ;傅名頡(原姓名:饒達煌,綽號:煌弟)係加山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加山公司,登記負責人李鳳妮) 實際負責人及加 又土木包工業(下稱:加又土木包)負責人;李鳳妮為傅名 頡之配偶,係擔任加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財務人員;邱國 興係國翔土木包工業(下稱:國翔土木包,登記負責人邱達 耀為邱國興之父親)實際負責人;顏雪朝邱國興之母親, 係國翔土木包會計人員;吳聲能(綽號:阿能古)係合晟土 木包工業(下稱:合晟土木包)與吉成欣工程有限公司實際 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邱月霞);邱月霞為吳聲能之配偶, 係合晟土木包與吉成欣公司登記負責人及財務人員;王萬富 係舜力土木包工業(下稱:舜力土木包,登記負責人為王萬 富之長子王舜玄)實際負責人,另擔任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可富公司)負責人;譚玉清王萬富之配偶,係 舜力土木包財務人員及可富公司監察人;王舜玄為王萬富之 長子,係舜力土木包登記負責人,渠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員 。温志強負責綜理鄉務主持鄉政,應清廉自持,竟為圖一已 之私慾,而為下列犯行:
一、自107年不詳時間起,温志強為圖向特定廠商收取賄賂以及 影響三灣公所發包之工程決標價格,與呂明城均明知依政府 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 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投 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竟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及職務上行為 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 與圍標廠商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利用三灣公所辦 理工程採購案之機會,私下勾結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傅名 頡、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合晟土木包吳聲能及舜力土木包王 萬富等廠商,夥同謀組圍標集團,輪序陪圍標該公所之工程 採購案,致使上開廠商在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下,得以高價 得標,並期約每件工程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予温志強,作為 温志強在公所內協助獲取其他廠商投標資訊、排除公所內部 困難而順利得標之代價。渠等達成合意後,為能符合三灣公 所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之規定,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始得開、決標之標案,温志強則授權由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居 間協調輪序,自上開4家廠商中覓妥得標之廠商及2家陪標廠 商後,復由温志強於標案截止投標前,先向不知情之該公所



行政室課員邱惠雅或主任徐敏珠刺探獲悉投標廠商家數,據 以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預定之主陪標廠商後,加 山公司傅名頡李鳳妮、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合晟土木包吳 聲能與邱月霞、舜力土木包王萬富王舜玄及譚玉清,為圖 影響決標價格,遂與温志強、呂明城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 意聯絡,在無其他外來廠商投標之情形下,由輪到得標之廠 商約以預算金額97%以下之標價投標,其中2家陪標廠商則約 以預算金額98%以上之不為競爭之標價投標,使內定廠商順 利以高價得標,然若有其他外來廠商投標,渠等則不為投標 ,促使該次開標因投標廠商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復由 輪序得標之廠商於第2次招標自行投標;倘該次標案依政府 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條及第3條之規定,僅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呂明城則出 面協調輪由該次輪到得標之廠商自行投標,復由温志強利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所賦予之權限,核 准改採限制性招標,逕行決標予該內定廠商。另該等圍標集 團廠商承攬三灣公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5條之規定,採逕洽廠商估價發包之10萬元以下小型 工程,亦循例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予温志強。嗣上開圍標集 團藉前揭不法手段得標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所列三灣公所 之工程案後,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由傅名頡基於對於公務 員違背及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以手邊現有資金 或指示不知情之李鳳妮自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籌措現金後,由 傅名頡於得標後或完工撥款後,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 分1至2次將結算或撥款金額8%之賄款交付温志強;國翔土木 包由邱國興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 及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 聯絡(因無證據證明顏雪朝知悉所交付之賄賂為温志強違背 職務行為之對價,應認定其主觀上僅知所交付之賄賂係温志 強職務上行為之對價),經顏雪朝負責不定期提領現金置放 家中以備籌措現金賄款後,由邱國興於得標後將約決標金額 8%之賄款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合晟土木包由吳聲能與邱 月霞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及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聯絡,由邱月霞負責於完工撥款後以手邊現有資金或自 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籌措現金後,將約結算或撥款金額8%之賄 款,親自交付温志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舜力土木包 則由王萬富、譚玉清王舜玄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及不 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得標工 程之開工前及完工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約結算金額各4% 之現金賄款,交由王萬富王舜玄分1至2次將約結算金額8%



之賄款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前揭廠商託付呂明城之賄款 ,則由温志強不定期前往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二、茲將温志強等人行、受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集體圍標等 不法情節臚列於后:
 ㈠加山公司傅名頡交付賄賂部分(詳如附表四之一): 1.附表四之一編號2「108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 編號2工程於108年9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10月3日17時截 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 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 到陪標或得標之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 ,復由温志強於108年10月3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 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 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 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10月4日開 標,由加山公司以170萬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及合晟土木包 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於109年4月間完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3 4536」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 鳳妮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 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所示之賄款13萬4,000元 現金(13萬4,536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2.附表四之一編號7「109年度三灣停車場改善計畫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附表四之一編號7工程於109年3月25日及109年3月31日辦 理2次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 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9 年4月7日以60萬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 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9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 8%之「48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 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9月8日自加山公司之三灣農會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6 0萬元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 附表四之一編號7所示之賄款4萬8,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3.附表四之一編號8「大河底農塘改善一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附表四之一編號8工程於109年3月至5月間辦理招標作業, 經109年3月25日、109年4月14日及109年5月15日開標流標後



,109年5月18日再次公告招標,經温志強授權呂明城於招標 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後,即分別由知悉 該次輪到得標之李鳳妮負責製作投標文件,交由傅名頡於10 9年5月25日前往投標,嗣於109年5月2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 以425萬元得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 賄賂之犯意,於109年12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3 40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 經李鳳妮於109年12月21日自渠名下之三灣郵局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下稱:李鳳妮三灣郵局帳戶)提領35萬元現 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 一編號8所示之賄款34萬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4.附表四之一編號14「109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 灣村〉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編號14工程於 109年9月16日公告招標,109年9月29日17時截止投標,經10 9年9月30日流標,109年10月5日重新公告招標(重新公告修 正採購金額為170萬5,000元整),109年10月15日17時截止 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 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 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 温志強於109年9月29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 有外來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 之加山公司傅名頡與陪標之合晟土木包吳聲能刻意放棄投標 致該次流標;復經109年10月5日重新公告招標,109年10月1 5日17時截止投標,温志強再次向邱惠雅探知無外來廠商投 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 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 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0月1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 65萬3,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 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 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8萬元現金交付温志強,復於110年4月 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3224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 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10年4月26日自 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20萬元現金,交由傅名頡利 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14所示之賄 款13萬2,000元(13萬2,240元捨去百位以下)中之尾款5萬2 ,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 事本內登載「加山」及「保護區半8萬+5.2清」,以示先後



向加山公司收足8%之賄款13萬2,000元。  5.附表四之一編號17「109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附表四之一編號17工程於109年11月10日公告招標,經呂 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投標,並於109 年11月17日以77萬2,000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 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 3萬元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 內登載「加山」及「中小排77.2 半3萬」,以示曾先向加山 公司收取8%賄款中之3萬元,傅名頡復於110年8月間撥款後 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5536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 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現金, 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 號17所示之賄款5萬5,000元(5萬5,360元捨去百位下)中之 尾款2萬5,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6.附表四之一編號20「109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 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 號20工程於109年11月27日公告招標,109年12月7日17時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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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