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668號
MLDM,111,訴,668,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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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01號
                   111年度訴字第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基兆


選任辯護人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
許哲維律師
被 告 鄭兆傑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被 告 陳家豪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
被 告 方琮富


指定辯護人 凃國慶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彭建坪


選任辯護人 長彥律師
被 告 吳政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被 告 柯韋宏


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31320、31569、31570、31571、31572號)及追
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812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59、282號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彭建坪陳家豪、吳
政輝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686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萬陸仟元、人民幣玖萬肆仟
元、美金參萬參仟元、檀木聚寶盆壹個及勞力士手錶壹支均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卯○○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辛○○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甲○○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癸○○、丙○○、柯韋宏被訴強盜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乙○○之妻薛寶麗前經介紹結識苗栗縣○○鄉○○村○○○0○0號「圓
明禪院」(下稱圓明禪院)之住持法師巳○○(法號:傳放)
,並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因病過世,乙○○認巳○○薛寶麗
示僅係業障較深、並未罹病,多放生(需提供金額)、念佛
及購買巳○○所推薦之不明藥物服用即可康復痊癒,以致薛寶
麗延誤就醫及遭巳○○以放生、自行購藥服用為由所詐騙,因
此對巳○○心有怨恨,欲討回薛寶麗生前提供予巳○○之鉅額款
項,即與卯○○商討如何處理,並向友人戊○○告知上情,經戊
○○介紹友人丑○○(未經檢警偵辦)與乙○○聯繫商議後,乙○○
即與卯○○癸○○(經本院判決無罪,理由詳後述)相約於10
8年8月18日下午某時,在苗栗縣○○鎮○○路000號之苗栗兆品
酒店(現更名為苗栗馥藝金鬱金香酒店)會合,由乙○○駕車
搭載卯○○癸○○前往圓明禪院附近某便利商店;另丑○○與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宇」、「小偉」(又稱「阿偉
,下同)之人,共同駕車至上開便利商店與乙○○等3人會合
;辛○○則經「小偉」邀約若陪同前往圓明禪院討債成功,可
獲分配金錢,辛○○即將此事告知甲○○、方○中(00年0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犯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少護字第349號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確定),並駕車搭
載甲○○、方○中抵達上開便利商店,與「小宇」、「小偉」
所邀集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含未
滿18歲之少年或兒童,以下簡稱不詳之人)會合後,一同前
往圓明禪院。
二、乙○○、卯○○、辛○○、甲○○、方○中、「小宇」、「小偉」及
其他不詳之人共10餘人先後進入圓明禪院後,辛○○、甲○○即
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與方○中及其他不詳之
人依指示分散尋找巳○○及圓明禪院內之法師丁○○(法號:如
合)、己○○(法號:傳曜)、午○○(法號:傳甚)、辰○○
法號:傳海)、寅○○(法號:道偉)、居士子○○(已歿)
人,陸續將上述法師、居士強制帶至圓明禪院之中庭集中看
管,並要求交出手機不准使用對外聯繫,其中丁○○、寅○○
不詳之人持棍棒(未扣案,下同)毆打成傷(丁○○、寅○○
提出傷害告訴),某不詳之人(即巳○○所稱之甲男)則持棍
棒毆打及持電擊棒(未扣案)電擊巳○○成傷(巳○○未提出傷
害告訴),甚至持刀(未扣案)作勢揮砍,至使巳○○不能抗
拒,乙○○即意圖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
盜之犯意,出手揮打巳○○之臉頰,要求巳○○薛寶麗之遺照
跪拜磕頭,並恫稱略以:「我要把這裡拆成平地,放一把火
燒掉」等語,卯○○在旁亦意圖不法之所有,與乙○○共同基於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之犯意聯絡,出手毆打巳○○,導
巳○○再遭不詳之數人毆打後,被帶入圓明禪院某客堂(下
稱本案客堂)內,乙○○即要求巳○○賠償薛寶麗生前提供之款
項,並交由卯○○巳○○討論和解事宜後,再強迫巳○○簽署由
卯○○所草擬之和解書,巳○○不從即遭不詳之人毆打,乙○○見
狀要求己○○自中庭進入本案客堂,草擬內容略以:巳○○以宗
教因素取得薛寶麗供養千萬以上金額,且使薛寶麗延誤就醫
死亡,與乙○○達成民事和解,以新臺幣2千萬元求得原諒等
旨之協議書(下稱本案協議書),巳○○為保全自身及其他法
師之生命、身體安全,於不能抗拒之情形下,被迫簽署本案
協議書。乙○○見巳○○簽署本案協議書後,即與卯○○偕同其他
不詳之人前往巳○○所住房間,指示不詳之人搜刮巳○○所有之
大筆現金及存摺帶至本案客堂內,除確認巳○○之存款金額外
,並指示寅○○己○○、午○○清點現金,共計新臺幣633萬9千
元、人民幣9萬4千元、美金3萬3千元(以下合稱本案現金)
,再要求巳○○簽署已支付本案現金之證明1份(下稱本案支
付證明),並將本案現金放置在塑膠袋內,任由乙○○取得本
案現金及早先要求巳○○交出乙○○贈送之檀木聚寶盆1個及薛
寶麗贈送之勞力士手錶1支(前述本案現金、聚寶盆及手錶
,合稱本案財物)後,乙○○即於108年8月18日晚間某時,與
卯○○癸○○先行駕車離開現場。辛○○、甲○○在圓明禪院中庭
看管丁○○等人期間,在場聽聞乙○○要求巳○○賠償款項及巳○○
回覆之對話內容,已知悉乙○○欠缺法律上之權利後,竟意圖
不法之所有,與乙○○、卯○○共同基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
強盜之犯意,繼續與方○中、「小宇」、「小偉」及其他不
詳之人在中庭看管丁○○等人,如丁○○等人欲如廁時,則須不
詳之人在旁陪同,且禁止使用手機對外聯繫,待乙○○、卯○○
癸○○離開後,辛○○始駕車搭載甲○○、方○中離開圓明禪院
丑○○、「小宇」、「小偉」及其他不詳之人則仍留待現場
,將丁○○等人帶至本案客堂內,繼續拘禁巳○○及丁○○等人,
而以上開私行拘禁之方式,剝奪巳○○及丁○○等人之行動自由

三、為繼續處理巳○○尚未給付之款項,於108年8月19日上午9時
許,透過戊○○於前晚之介紹及聯繫,由丑○○、「小宇」及某
不詳之人,駕車搭載巳○○己○○至苗栗縣○○市○○路00號3樓
之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其餘法師、居士則仍遭拘禁在本案客
堂內,乙○○、卯○○亦獲通知各自駕車抵達饒斯棋律師事務所
,由饒斯棋律師參考本案協議書及當事人所述之內容撰擬和
解書,巳○○因囿於其他法師、居士仍在圓明禪院內遭拘禁,
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亦在外監視、施壓,於不能
抗拒之情形下,與乙○○、卯○○簽署和解書2份,並應允以其
銀行定期存款給付所餘款項,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
即駕車搭載巳○○己○○前往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下稱土
銀豐原分行),隨後巳○○於同日下午1時20分許,遭「小宇
」及某不詳之人分站左右監視、施壓下,臨櫃匯款新臺幣12
26萬7千元至乙○○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乙○○帳戶),之後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
再駕車搭載巳○○己○○返回饒斯棋律師事務所遞交匯款證明
,隨後丑○○再另行安排白牌車搭載巳○○己○○返抵圓明禪院
,此間於同日下午3時許,留待圓明禪院拘禁丁○○等人之數
名不詳之人則接獲電話通知離開現場,丁○○等人始回復行動
自由及取回手機。
四、案經巳○○、丁○○、午○○寅○○辰○○己○○、子○○(已歿)
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
  理 由
壹、有罪(被告乙○○、卯○○、辛○○、甲○○)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同法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乙○○、卯○○、辛○○、甲○○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乙○○、卯○○、辛○○、甲○○於本院
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1號卷
(下稱本院卷)九第17頁】,或檢察官、上開被告及辯護人
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揆諸
上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另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
部分,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
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乙○○、卯○○、辛○○、甲○○均否認犯行,答辯內容及
辯護人之辯護意旨整理如下:
 ㈠被告乙○○部分:
 ⒈被告乙○○辯稱略以:我怕有生命安全的問題,他們(按即告
訴人巳○○等人)好像不太理我,所以我找卯○○癸○○陪我去
,因為巳○○說他會金布衫什麼刀槍不入,他好像會功夫的樣
子,我們怕他,所以我們就找一些人來保護我們,沒有別的
目的,戊○○說他找人來幫我,陪我們去,保護我們的安全,
大概3臺車一起前去,車上的人幾乎不認識,只有認識「阿
吉」(按即丑○○),我跟「阿吉」他們講只是說去山上去找
那些和尚理論而已,我不知道「阿吉」他們為什麼要帶棍棒
,不是我指使同行的人要和尚交出手機、上廁所也要有人陪
同,「阿吉」他們不是在我控管之内,我根本不知道他們要
做什麼。我們進去的時候,圓明襌院的門是開的,我就進去
要找巳○○,剛好巳○○走出來,我就牽著他的手說來來來,我
那天有帶我太太的照片,要巳○○跟我太太懺悔,順便把我爸
爸留給我的勞力士金錶還給我,當場巳○○就跪下去跟我太太
的照片磕頭說對不起,巳○○怕我告他,他自知理虧,所以他
主動提出要用金錢來和解,最終的2千萬是他自己提的,他
願意簽這個和解書,我認為住持給2千多萬元的性質是把我
老婆害死的賠償。我不知道巳○○房間裡面有錢,一些不知名
年輕男子自行到巳○○房間搜出來的錢,也許是和尚或是那些
不知名男子,我現在也不清楚,但是能確定我沒有進去巳○○
房間,我們走了以後,後續的事情我都不清楚,因為巳○○
望有正式的和解書,所以他請我幫他找律師,我就問戊○○,
戊○○就說有位饒律師,所以我們就找饒斯棋律師事務所處理
和解。至於匯款的部分,8月18日巳○○無法一次付清尾款,
承諾隔天要付清,2名年輕人載巳○○跟傳曜師(按即己○○)
一起去豐原匯款,卯○○並沒有押他們去,強押匯款的部分並
非事實等語。 
 ⒉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
 ⑴何邦超律師:巳○○先前以宗教因素為由,取得乙○○及乙○○配
薛寶麗供養千萬元以上金額,且以宗教加持法力,因而薛
寶麗延誤就醫死亡,巳○○、乙○○基於上開事項達成和解,巳
○○願給付乙○○2千萬元,乙○○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另據密醫
徐尉庭犯醫師法案件,亦足證乙○○無不法所有意圖。再者,
乙○○前往圓明禪院並不知同行的人有攜帶兇器,依辛○○所述
係接受丑○○之介紹而到場處理,後來因發生突發狀況始未及
制止,乙○○與其他同行之人並無犯意聯絡等語。
 ⑵許哲維律師:乙○○沒有為強暴脅迫手段,因為依照饒斯棋律
師之證詞,以及巳○○自行在和解書簽名、按捺指紋14次,都
可證明巳○○是出於自由意志所為。另乙○○是基於巳○○所簽屬
之和解書收取和解金,亦即巳○○宗教斂財、延誤乙○○配偶就
醫死亡之賠償款項,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等語。
 ㈡被告卯○○部分:
 ⒈被告卯○○辯稱略以:乙○○是臨時起意要上去圓明禪院,所以
根本沒有犯意聯絡,也沒有提到錢的事情,他上山只是想要
告訴巳○○說有提告,希望巳○○能夠給解釋及道歉,是乙○○找
我去,我跟乙○○他們家很好,當下我也覺得氣憤,上去的時
候並沒有破壞圓明襌院的大門,是他們自己打開門,我就請
巳○○佛祖保證沒有詐騙,扶他到門口的時候,他反手把我
手折斷,之後我跟他互毆,就從門口打到佛堂裡面,我坐在
裡面很長的時間,乙○○叫我幫巳○○寫和解書,寫到後面我手
也痛到不行,乙○○又叫另外1位和尚進來寫,我就出去外面
抽菸,我在抽菸的時候看到和尚沒有受限制,也沒有看到有
打人或是控制的行為,我不太清楚其他同行的人是誰通知到
場,我只知道乙○○有聯絡朋友,請人保護他,也保護我們,
我沒辦法主導,我不確定有沒有人帶刀械、棍棒等,基本上
我是因為好朋友委託,現場的突發狀況不是我能掌控,當下
我跟巳○○產生拉扯都是突發狀況,之後我因為受傷就先離開
,後面的事情我也完全不知道,我跟巳○○和解是合法、合情
、合理的行為等語。
 ⒉辯護人許美麗律師辯護意旨略以:卯○○係受乙○○請託陪同至
圓明禪院,事先不知乙○○還有請其他人到場,沒有任何預謀
、共謀,與巳○○單次之肢體衝突後,沒有再限制巳○○之自由
或對之脅迫,不能僅因短暫肢體衝突,即認卯○○對於整體行
為均應負責。又巳○○反手折斷卯○○之手指,卯○○因劇痛始反
擊、互毆,並非欲使巳○○不能抗拒。巳○○係基於自由意志,
與乙○○磋商許久始達成和解共識,巳○○擔心被告而願意以金
錢和解,乙○○亦表示與巳○○商談和解時,卯○○在場均未交談
,所以卯○○並未參與磋商和解、簽署協議書及給付金錢之過
程。卯○○巳○○發生肢體衝突後即留待佛堂,對於佛堂外之
情形均不瞭解,亦不知同行之人有攜帶兇器。卯○○並無為自
己或他人之不法所有意圖,抑或主導、發起任何行為,現場
狀況非卯○○所能預期,而且卯○○在受傷的狀態下,並無控制
力或者制止力,與他人亦無強盜或妨害自由的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等語。
 ㈢被告辛○○部分:
 ⒈被告辛○○辯稱略以:有人「阿偉」跟我說要去處理債務,一
起帶幫手處理,後面會有好處,我找方○中跟甲○○,到圓明
襌院之後,我們這臺車下車都沒有拿東西,我和方○中一起
前往山上那邊,把上面的和尚帶下來,下來之後就看到全部
的和尚都在中間的廣場,我沒有看過現場有任何鬥毆之情形
,因為我去山上再下來已經接近半小時,我們就站在廣場看
著和尚他們而已,也沒有不讓和尚離開,大家就站在那邊聊
天、抽菸,除了我、方○中及甲○○3人同車之外,其他的人都
不認識,現場聽到有其他人叫和尚交出手機、上廁所要有人
陪等語,但我們並沒有這樣做,並沒有限制和尚。後面看到
事主帶著錢離開,我們就一起離開,我理應可分到好處,但
阿偉」事後沒有分給我等語。 
 ⒉辯護人范瑋峻律師辯護意旨略以:辛○○是受「阿偉」委託始
至現場討債,辛○○於事前所知應該有法院判決或是債權憑證
,在現場聽聞乙○○等人所述內容,可知乙○○與巳○○係針對宗
教斂財之債權債務關係,辛○○主觀上並無不法意圖,且依諸
多證人所述,可知辛○○均在佛堂外等候,縱使佛堂內有發生
恐嚇取財等情形,辛○○亦無法預知,欠缺主觀上之犯罪故意
等語。 
 ㈣被告甲○○部分:
 ⒈被告甲○○辯稱略以:我是聽聞有人被騙錢,所以要去圓明禪
院處理債務,我沒有印象辛○○有在前往途中提及會有報酬一
事,我到場只負責把和尚找出來集中在廣場,晚上就跟辛○○
、方○中離開圓明禪院,之後的事情都不清楚等語。
 ⒉辯護人凃國慶律師辯護意旨略以:甲○○僅聽聞「園明襌院自
稱法力高強,身體有病,不讓人去看病,害人家往生」,辛
○○亦僅表示為宗教斂財,始跟風前往參觀園明襌院,不知其
他本案共犯之犯行,亦無犯意聯絡,僅就旁觀者之角度而供
述,甲○○在現場看到有人集中在廣場,後來覺得情形有異,
即先行離開,後續並未參與其他行為,不得遽認已參與強盜
、私行拘禁犯行或與他人成立共犯關係等語。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
 ㈠被告乙○○與卯○○癸○○相約於108年8月18日下午某時,在苗
栗縣○○鎮○○路000號之苗栗兆品酒店(現更名為苗栗馥藝金
鬱金香酒店)會合,由被告乙○○駕車搭載被告卯○○癸○○
往圓明禪院附近某便利商店;另丑○○與「小宇」、「小偉」
之人,共同駕車至上開便利商店;被告辛○○則經「小偉」邀
約駕車搭載被告甲○○、方○中抵達上開便利商店,連同「小
宇」、「小偉」所邀集數名不詳之人,一同前往圓明禪院,
之後被告乙○○取得本案財物,即於108年8月18日晚間,與被
卯○○癸○○先行駕車離開現場,復於108年8月19日9時許
,透過戊○○於前晚之介紹及聯繫,由丑○○、「小宇」及某不
詳之人,駕車搭載告訴人巳○○己○○至苗栗縣○○市○○路00號
3樓之饒斯棋律師事務所,被告乙○○、卯○○亦獲通知各自駕
車抵達饒斯棋律師事務所,由饒斯棋律師參考本案協議書及
當事人所述之內容撰擬和解書2份,交由被告乙○○、卯○○
告訴人巳○○簽署後,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即駕車搭
載告訴人巳○○己○○前往土銀豐原分行,由告訴人巳○○於同
日13時20分許,臨櫃匯款新臺幣1226萬7千元至被告乙○○帳
戶後,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再駕車搭載告訴人巳○○
己○○返回饒斯棋律師事務所遞交匯款證明,隨後丑○○另行
安排白牌車搭載告訴人巳○○己○○返抵圓明禪院等節,業據
被告乙○○、卯○○、辛○○、甲○○坦承屬實及不予爭執,並經證
人戊○○、丑○○、饒斯棋於本院審理時及告訴人巳○○己○○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和解書2份、土銀豐原分
行109年2月3日豐原字第1090000323號函暨附件1份、車輛辨
識系統監視器與研判嫌犯行徑關係圖1份、被告乙○○、卯○○
癸○○、辛○○之通聯用戶資訊4份、本案協議書1份、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17日刑偵四字第1136154350號
函(含通信紀錄光碟1片)暨被告辛○○、癸○○、甲○○及方○中
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27587卷一第435至4
37、439、440、447、449、453、457頁;偵18914卷第201頁
;他卷第205頁;本院卷六第9至37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
定。
 ㈡告訴人即法師巳○○、丁○○、己○○、午○○辰○○寅○○及居士
子○○等人,於108年8月18日下午某時即被告乙○○等10餘人進
入圓明禪院後至翌(19)日下午3時許,確有遭私行拘禁而
剝奪行動自由之情形,且至使告訴人巳○○不能抗拒,任由被
告乙○○取得本案財物及匯款款項:
 ⒈告訴人巳○○部分:
 ⑴於偵查時證稱:於108年8月18日下午4點30分,乙○○等10幾個
人到圓明禪院的大門,當時我在禪院客堂裡面,我不知道他
們如何進來,他們一進來,有人拿著鐵棒、鋁棒指著我,要
我到外面講,我就走到禪院的廣場,乙○○帶來1名身材胖胖
的男子(甲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叫我坐在廣場上的木椅
,我坐下後,他用腳端我胸口並用球棒打我胸口,還用電擊
棒電擊我胸口,我差點要被電暈,乙○○叫他們先停手,乙○○
叫我還他老婆薛寶麗命,接著甲男就拿鋼刀要砍我,我就搶
走鋼刀,甲男就把鋼刀搶回去。乙○○陸陸續續問我有關他太
太生病的事情,我的回答不如他的意,他就會打我耳光,還
有叫我跪下對他老婆遺像叩拜,斷斷續續問了我一段時間後
,有1位叫卯○○的人,他是苗栗兆品酒店的老闆,是之前薛
寶麗介紹我跟卯○○認識的,當天卯○○有戴帽子跟口罩,但我
認得他的聲音,當天卯○○抓住我胸口要把我帶走,我用手阻
擋推開他的手,乙○○和他帶來的人就上前打我,其中有人拿
鐵棒毆打我身體及手臂,我被打到暈倒在地,接著我就被扶
到客堂裡面坐,乙○○就要我賠5千萬元,要我寫和解書,但
我表示我沒有拿他的錢,我就拒絕簽和解書,他們強押著我
,要我在他們已經寫好的和解書上簽名,我硬改了上面的内
容,他們就再拿新的和解書給我簽,來來回回好幾次,最後
不得已我只有簽下1份賠償2千萬元和解書(按即本案協議書
),簽完後他們就將該份和解書帶走,另外乙○○有帶人到我
住的房間拿走現金人民幣好幾萬元、美金3萬3千元、新臺幣
6百多萬元,這些是要供經營圓明禪院使用的經費,他們要
我把錢裝進乙○○帶來的塑膠袋,並拿出我的銀行帳戶存摺拍
照,他們想知道我存款有多少,後來乙○○及卯○○把現金拿走
坐車離去,其他人還是留在現場,不讓我自己活動,連上廁
所也要有人押著我去,不讓我關門,圓明禪院的其他法師也
一起被限制自由。隔天早上9點,癸○○(按應為丑○○,理由
詳後述)及另外2位我不認識的人就押著我到饒斯棋律師事
務所,另外也要求己○○一同前往,因為我腳受傷,要他扶我
前往,後來我們就到饒斯棋律師事務所,當場還有乙○○及卯
○○,他們把我簽的和解書(按應為本案協議書)拿給饒斯棋
律師看,饒斯棋按照我之前被強逼簽的和解書,再擬1份和
解書,乙○○、卯○○及饒斯棋要我在新擬的和解書簽名,我簽
完和解書後,他們又在上午11點30分把我帶到土地銀行豐原
分行,他們到豐原分行後要我取消定存,匯至乙○○指定之帳
戶,提款單和匯款單是押著我那2位不認識的人寫的。完成
後他們把我們送到饒斯棋律師事務所,接著癸○○(按應為丑
○○)就叫1臺白牌計程車讓我和己○○回到圓明禪院,我們回
到圓明禪院後,乙○○帶來的那些人就已經不在等語(見他卷
第307至310頁)。
 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人拿鐵棒衝進來要找我,說到外面去
,後來就發生了一切很多事情包括打我,把我打昏了以後,
又把我強拉進去我們的客堂,脅迫我寫協議書,然後又不准
我們吃飯、上廁所,也不准關門,第2天又押著我到什麼律
師事務所去寫什麼和解書,然後又押著我到豐原的土地銀行
匯款給他們。我記得當天有乙○○、卯○○癸○○(按應為丑○○
),還有1個胖胖的人,乙○○說他老婆的死是我怎麼樣,要
我賠償5千萬,我說我沒有這個錢,還說3千萬,我說打死我
也沒這個錢,後來說2千萬,我算一算銀行存款還有要去朝
聖的錢,加起來差不多2千萬左右,因為怕被打死還有我們8
條人命,我不得不答應寫協議書。(乙○○帶1名身材胖胖的
男子,叫你坐在廣場木椅,你坐下後他用腳踹你胸口,用球
棒毆打你胸口,還有電擊?)有,我記得被電到暈過去。(
胖胖的男生拿鋼刀要砍你?)是。我反手一搶,乙○○叫我刀
子還他,我說乾脆我自殺還你老婆命。(乙○○有打你耳光嗎
?)有。(卯○○那天跟你說什麼?)他一上來就抓著我脖子
,說走、走、走,我就還手,結果他手就折,好像有受傷,
他們一群人就上來打我,把我打暈,後來他們就把我硬拖到
客堂裡面,說要告我什麼罪,加起來可以判10幾年,在監獄
叫裡面的人把我弄死,出來後叫個瘋子把我佛堂燒掉,不然
就叫人把我佛堂拆掉,後來就叫我寫和解書,原本我不喜歡
,我改一下、改很多,後來就照他意思寫,叫我們裡面的信
眾寫,叫我蓋章。(乙○○除了強迫你寫2千萬和解書之外,
還有做什麼其他的動作嗎?)他後來帶著人去我房間拿錢出
來,又把我的好幾個存摺簿都拿出來,還拍照。(再來乙○○
有離開嗎?)他拿袋子進來裝錢,一開始叫我那一些法師拿
錢,後來叫我拿給他,拿了之後,他跟卯○○就先離開。(其
他的人在做什麼?)就守著我們,不讓人走。(房子裡面有
幾個人守著你?)不知道,好幾個,裡面外面都有人。(你
們圓明禪院的其他7個人在哪裡?)通通在一起。(是在廣
場還是在室內?)客堂裡面。(再來你們發生什麼事?)到
第2天早上,癸○○(按應為丑○○)打電話給什麼律師,等他
約好時間,他們3個人就把我押著,他還指定己○○,他押著
我們去饒律師事務所。(到事務所發生什麼事?)就看到乙
○○、卯○○。(哪3個退到外面守著?)癸○○(按應為丑○○
還有押我上車的2個人,後來饒律師進來。(饒斯棋律師有
跟你講什麼嗎?)不曉得是哪1個人拿晚上寫的和解書給他
看,看了就寫那些,叫我簽字。(再來呢?)他們就帶著我
,押著我去豐原提款,去匯款,因為我存款簿在豐原才有錢
,豐原土地銀行,因為我錢存那邊,其他都一點點,癸○○
按應為丑○○)還有另外2個,3個人就押著我去。(誰跟你一
起去土地銀行的?)他叫2個小弟押著我進去,癸○○(按應
丑○○)在外面。(什麼人請你進佛堂?)他們把我拖進去
的,他們好幾個人拖著我進去,一群人把我打暈了,然後再
把我拖進去。(請求提示乙○○刑事答辯狀附件被證5協議書
)這個乙○○跟他們幾個人,乙○○先跟我談,乙○○講2千萬,
是他開口的。(寫這個協議書之後,你有看到什麼人把這個
錢帶入佛堂?)他們去搜我房間,搜了以後帶進來,進來是
乙○○帶著他們進來的。(你有看到他們去搜錢的過程嗎?)
他有走出去,我被押不能動。(誰走出去?)乙○○他們帶人
出去。【庭呈字據1份(按即本案支付證明)支付人巳○○
不是你簽的字?】對。(土銀行員是否有問你為什麼要解除
定存,為什麼要提領鉅額款項?)他沒有問,就拿1張和解
書給他看而已,他們押著我,我不得不拿給人家看,他們看
著我,這樣盯著。(你所謂押,他們有用什麼物體碰觸你的
身體嗎?)就在我兩邊兩側站著,就盯我在做什麼,距離就
看影片。(…錢擺在佛堂之後,點完之後,有人叫你用袋子
裝錢?)乙○○拿袋子給我裝錢,叫我拿錢放在塑膠袋裡面。
(帶袋子錢放完了之後,你錢拿給誰?)乙○○帶著走了,我
哪裡交給誰,我根本就沒辦法碰。乙○○帶著錢走,跟卯○○2
個走。(所以裝完之後你拿給乙○○?)我沒有交給他,他自
己帶著走。(那件事在那一天,有人拿電擊棒打你?)對,
我知道那個胖胖的,要砍我阿,還有先踢我胸口,然後棒球
棒打我胸口。(隔天你是被他們逼著去找饒斯棋律師那邊又
簽了和解書?)是。(後續去轉帳到他們帳戶也是被逼迫的
?)對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9至35、42、43、45、46、49至
51、54、55、59、62、63、65、66、85頁)。
 ⑶由上可知告訴人巳○○證述於108年8月18日下午某時,被告乙○
○等人進入圓明禪院後,告訴人巳○○即遭不詳之人強制帶至
圓明禪院之中庭,並遭「甲男」持棍棒毆打、持電擊棒電擊
成傷及持刀作勢揮砍,被告乙○○亦有出手揮打告訴人巳○○
臉頰,要求告訴人巳○○薛寶麗之遺照跪拜磕頭,被告卯○○
則與告訴人巳○○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告訴人巳○○再遭不詳之
數人毆打後,被帶入本案客堂內,遭被告乙○○要求賠償薛寶
麗生前提供之款項,並強迫簽署和解書,告訴人巳○○不從而
有多次修改和解書內容之情形,最終為保全自身及其他法師
之生命、身體安全,被迫簽署由圓明禪院法師(按即己○○)
所草擬之本案協議書,隨後即有不詳之人至告訴人巳○○所住
房間搜刮現金及存摺帶至本案客堂內,確認告訴人巳○○之存
款金額,並清點現金後放置在被告乙○○提供之塑膠袋內,任
由被告乙○○取得裝有本案現金之塑膠袋後,與被告卯○○離開
現場,告訴人巳○○及其他法師則繼續被拘禁在本案客堂內,
遭拘禁期間如欲如廁,須有不詳之人陪同前往。至108年8月
19日上午9時許,告訴人巳○○己○○遭3人(按即丑○○、「小
宇」及某不詳之人)駕車搭載至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告訴人
巳○○受制於其他法師仍在圓明禪院內遭拘禁,且另有丑○○
3人在外等候,而被迫與被告乙○○、卯○○簽署和解書2份後,
丑○○等3人再駕車搭載告訴人巳○○己○○前往土銀豐原分行
,於同日13時20分許,告訴人巳○○遭「小宇」及某不詳之人
分站左右監視之情況下,臨櫃匯款至被告乙○○帳戶,之後丑
○○等3人駕車搭載告訴人巳○○己○○返回饒斯棋律師事務所
遞交文件(按應為匯款證明),隨後丑○○再另行安排白牌車
搭載告訴人巳○○己○○返抵圓明禪院等節。
 ⒉告訴人丁○○部分:
 ⑴於偵查時證稱:於108年8月18日下午4點30分,當時我在禪院
2樓,我聽到電話聲音就下來接電話,接完電話聽到有人按
門鈴,我以為是剛才打電話來的人,就按開大門的鎖,我就
走到廣場要去大門看是誰來,就有一群人拿著球棒衝進來,
其中1人身材肥胖,該名男子拿球棒打我的頭並搶走手機,
我被打後,他們一群人就把我押到倉庫還用腳踹我,另一群
人就到客堂找巳○○,他們找到巳○○後,我和其他法師被帶到
廣場,我在廣場上就有看到乙○○他們,我當時背對著巳○○
我沒有注意他們的對話,談到後來,他們就開始打巳○○,我
有轉頭看,我有看到他們拿電擊棒及鐵棍毆打巳○○,接著巳
○○就被押到客堂去,等到他們告一段落,他們才將我及其他
法師帶往客堂,我們一直被留置在客堂,手機也被拿走,我
是有聽到乙○○有說他有把錢拿走。等到8月19日早上,巳○○
就被癸○○(按應為丑○○)及另外2名男子帶走,當時己○○有
跟他們一起去,在場還是有人看著我們,一直到當天下午3
點多才離開等語(見他卷第310、311頁)。
 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那天快傍晚的時候他們衝進來,因為我
剛好要去巡看看,我有聽到電鈴聲,結果他們衝進來以後就
拿鋁棒打,坐在車上拿鋁棒打我的手,還有沒收我的手機,
打了以後我就往後跑,要去告訴他們,結果我就整個被壓在
地上打,後面好幾個踹我,我不曉得是誰,接下來我被押在
廣場,還有禪院的一些法師都被押在那邊,還有我們住持(
按即巳○○),我一直在廣場,沒有辦法自己離開,因為被押
著。(押著是控制的意思嗎?)對,控制,不准離開那個地
方,我們到最後就是被押到裡面去。(押著你們的這些人有
沒有攜帶任何武器?)有鋼刀,有1支刀,我記得有1支刀。
(你的手機有被人家拿走嗎?)有,他們當時一進來就沒收
了,他不給你用手機,叫我手機交出來。(打你的人叫你把
手機交出來?)對,一直到完才還給我們。(你們的住持是
不是後來有被帶走?)有,第2天。(帶走的時候你們在幹
嘛?)我們都押在那裡,他們全部辦完以後才放我們走,放
我們離開客廳。(你所謂的辦完是指辦什麼事?)他們就帶
他去領錢還是什麼,辦完才放我們走,因為我們都被押,都
不能離開,連上廁所都跟著,所以說我們都沒有吃飯,一直
到凌晨,就是坐在那邊,看管的人就站在外面。(當天你在
廣場有沒有看到乙○○或是誰拿著薛寶麗的照片…要求你們道
歉跪拜?)跪拜有。(108年8月18日下午你當時在禪院2樓
,聽到電話聲下來接電話,接完聽到有人按門鈴,你以為是
剛才打電話的人,所以就按開大門的鎖?)對,有按。(…
談到後來他們就開始打巳○○,你有轉頭看,看到他們拿電擊
棒及鐵棍毆打巳○○,接著巳○○就被押到客堂去了,請你回憶
一下真的有這部分嗎?)有。在那個廣場的話有這樣,後來
押進去我有聽到他的叫聲而已。(在廣場你看到巳○○被打的
時候,有沒有看到巳○○跪下來的這件事?)有,他有跪,我
後來也跪。(誰叫巳○○跪的?)乙○○。(除了電擊棒跟鐵棍
外,你有看到在廣場那邊有人用鋼刀對巳○○做什麼事情嗎?
)很像是這樣子吧。(抵著巳○○嗎?)嗯。(他們離開有沒
有拿什麼東西?)有拿錢,我有看到。(19日當天巳○○被人
帶走的時候,你還有其他的和尚都還留在寺裡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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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