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黃家芸即小不點美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1 小不點美而美黃家芸 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4年3月31日 62,945元 TD4374126 160085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