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勝
代 理 人 凃志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健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8月15日 288,750元 HY0189387 3363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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