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富里鄉衛生所
法定代理人 林大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花蓮縣富里鄉衛生所林大慶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空白 113年8月12日 5,400元 2188570 94300 002 花蓮縣富里鄉衛生所林大慶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空白 113年8月8日 27,269元 2188562 94292 003 花蓮縣富里鄉衛生所林大慶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空白 113年8月12日 1,575元 2188569 94292 004 花蓮縣富里鄉衛生所林大慶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空白 113年8月12日 2,000元 2162504 9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