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64號
HLDV,114,補,264,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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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趙櫻芬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陳忠生
陳忠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
(下稱系爭房地),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又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8日經拍賣取得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3分
之1,拍定價格共新臺幣(下同)679,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核定為6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系爭房地 共有人 應有部分 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趙櫻芬、陳忠生陳忠富 各1/3 花蓮縣○○鄉○○段000○號建物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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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