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鄭鈺琪
訴訟代理人 張桐嘉律師
被 告 王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所載花蓮縣花蓮市
國風段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上所設定登記之抵押權
(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並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不存在。是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部分,本院參酌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列,系爭不動產鄰近房地於民國11
3年間之交易價額,核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7
00萬元並未高於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故此部分之訴
訟標的價額即為700萬元。又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部分,
核其起訴之經濟目的與前開塗銷系爭抵押權部分係屬同一,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