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號
114年度補字第203號
114年度補字第205號
114年度補字第208號
114年度補字第211號
114年度補字第215號
114年度補字第216號
114年度補字第217號
114年度補字第219號
114年度補字第222號
114年度補字第223號
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114年度補字第239號
114年度補字第240號
114年度補字第241號
114年度補字第248號
114年度補字第249號
114年度補字第251號
114年度補字第256號
114年度補字第257號
114年度補字第259號
114年度補字第260號
114年度補字第267號
114年度補字第270號
114年度補字第272號
114年度補字第273號
114年度補字第274號
114年度補字第275號
114年度補字第276號
114年度補字第277號
114年度補字第279號
114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蕭正朋
一、上列原告與附表所示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
表所示,應各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補繳時應具
體表明案號)。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附表所示之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項規定,原告之起
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
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或依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法院得裁定駁回訴訟,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規定,
對原告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併請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案號 起訴狀所載被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 114年度補字第199號 傅崐萁、徐榛蔚、蔡運煌、謝公秉、饒忠 、張善政、吳昆儒、陳建仁、鄧明星、鄧子瑜、陳淑雯、陳珮玉、饒慶龍、劉嘉德、王智惠、林蔡毓、張○華、曾梅珍、劉彥秀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03號 陳佳秀、尤開民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05號 蕭胤瑮、林恒祺、林佳玟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08號 蕭胤瑮、林恒祺、林佳玟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11號 張介欽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15號 蕭胤瑮、陳百祿、林永勝、蘇立琮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16號 蔣萬安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17號 龔文俊、高強生、饒慶龍、洪秋琪、張華鈺、陳建村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19號 謝立德、田德財、張逸華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22號 陳文瑞、林文雄、陳麗華、李建華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23號 傅崐萁、徐榛蔚、顏新章、饒忠 10億元 7,84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林欣榮、朱家祥、張逸華、田德財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陳建村、饒忠 、鄧子瑜、饒慶龍 10億元 7,84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陳建村、鄧子瑜、饒慶龍、王智慧、唐淑蓉、林蔡毓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陳建村、陳加富、吳勁毅、游淑貞、周澤生、賴花美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39號 朱立倫、張逸華、傅崐萁、徐榛蔚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40號 張逸華、傅崐萁、徐榛蔚、饒忠 、饒慶龍、王智惠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41號 洪培根、陳佳秀 10億元 7,84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48號 朱立倫、張逸華、傅崐萁、徐榛蔚、何禮臺、謝立德、田俊浩 10億元 7,84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49號 張逸華、傅崐萁、徐榛蔚、顏新章、饒忠 、陳建村、明良臻、陳淑雯、鄧子瑜、饒慶龍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51號 洪培根、陳佳秀 10億元 7,84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56號 洪培根、陳佳秀 10億元 7,84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57號 林元鵬、張庭華、楊惠如、陳世峰、黃致達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59號 陳佳秀、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清股檢察官、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清股書記官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60號 陳佳秀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67號 許仕楓、施孟弦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70號 吳建志、吳東昇、韓林梅、魏嘉彥、楊哲澧、游淑貞、邱美雲、曾淑懿、鄭美香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72號 蕭胤瑮、楊碧惠、汪郁棨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73號 許仕楓、蕭胤瑮、施孟弦、周彥廷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74號 邱韻如、蔡承芳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75號 陳文瑞、林文雄、林奕雯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76號 許仕楓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77號 吳明駿、林恒祺、邱韻如、林佳玟、林政良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79號 吳明駿、邱韻如、蔡承芳 5億元 3,99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280號 陳佳秀、徐榛蔚、何禮臺、明良臻 5億元 3,99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