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36號
HLDV,114,補,236,2025081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侯石村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被 告 侯嘉陵
侯嘉慧
侯嘉慶
侯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花蓮縣○○鎮○○段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又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受之利益
數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及其應有部分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238元(計算式:3,500元/m²×509.
85m²×1/2=892,2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9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0,9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