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26號
HLDV,114,補,226,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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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魏川
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律師
被 告 陳佳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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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