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釋證嚴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
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經第11屆第13次董事會議(常會)完
成捐助章程內容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並提出捐助章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
對照表、衛生福利部114年6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40014820號
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相對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
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瑞玲附表:對照表
原條文 修正條文 第八條 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任期四年。 第八條 本法人置監察人二人,任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