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87號
HLDV,114,司票,187,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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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林榮明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游寶村、相對人柯煌麟柯金枝之遺產管
理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游寶村、相對人柯煌麟即柯金
枝之遺產管理人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14年6月2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二、補提出本票原本到
院。三、有關對相對人柯煌麟即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部分,
應具狀聲請撤回(因票據法第123條所規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對
象,限於本票發票人,因此不包含其他票據債務人,亦不得
向發票人之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為聲請。)」,該通知已於1
14年7月2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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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