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79號
HLDV,114,司拍,79,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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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胡金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國崴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書狀應依同法第30條規定
,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非訟事
件之聲請或陳述,未繳納聲請費或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6條及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7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於114年7月20日收受送達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
,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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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