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74號
HLDV,114,司拍,74,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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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鄭莉蓮


相 對 人 陳彩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8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112年9月7日所訂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借款、票據及保證契
約,債務清償日期113年9月6日,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2年9月12日簽立收據,向聲請人借款2,500,00
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
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二件、借據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收據
影本一件、匯款委託書影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7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富里鄉 明里段 0000-0000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314.65 1分之1 陳彩娥(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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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