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藍彗熒
相 對 人 謝淑貞
關 係 人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惇淨
關 係 人 張兆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臺北市
大安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
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
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北市 大安區 仁愛段 六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05.00 5分之1 謝淑貞(5分之1) 002 臺北市 大安區 仁愛段 六 0000-0000 空白 空白 20.00 5分之1 謝淑貞(5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0 敦化南路一段177巷22號三樓 仁愛段六小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三層76.71 76.71 陽台 15.35 平方公尺 1分之1 謝淑貞(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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