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623號
債 權 人 偉聯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于立中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鈺淳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玟萱 住花蓮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 能科技大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桃園市,有聲請狀 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債權 人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其餘第三人之薪資債權部分,經查調 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均已退保,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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