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9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宋冀寧
債 務 人 王雅琪即王多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多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20,879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