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484號
HLDV,114,司促,4484,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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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梁馨霏即梁淨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49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51元 梁馨霏即梁淨淳 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3,812元 梁馨霏即梁淨淳 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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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