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金秀花即賴鵬元之繼承人
賴慧敏即賴鵬元之繼承人
賴浩然即賴鵬元之繼承人
賴家慶即賴鵬元之繼承人
賴家豪即賴鵬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鵬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1,284元,及自民國92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79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1月1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
已結算未受償利息5元,即已結算未受償違約金28,778元,
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賴鵬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