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373號
HLDV,114,司促,3373,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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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朱柏青
債 務 人 余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1,789元,及自民
國(下同)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1
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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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