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1號
債 權 人 張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元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7月16日命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及
釋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之法律依據及證據,此項通知已於11
4年7月22日已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
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