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75號
HLDV,114,司促,2675,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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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75號
債 權 人 高孟薇即鮮滿閣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易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
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
定駁回之。次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
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
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
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10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聲請費用新台幣500
元,附多元繳款單一件。二、債務人身份證統一編號或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
址)。該項通知已於114年7月16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述說明,
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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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