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2年度,2號
HLDV,112,醫,2,202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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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詹武生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 告 廖正智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法定代理人 莊永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醫調偵續字第1號(下
稱另案偵查案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7月26
日裁定在另案偵查案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
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該署另案偵查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查分署處分書在卷可查,是本件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於113年7月26日所為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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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