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詹武生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 告 廖正智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法定代理人 莊永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醫調偵續字第1號(下
稱另案偵查案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7月26
日裁定在另案偵查案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
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該署另案偵查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查分署處分書在卷可查,是本件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於113年7月26日所為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