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7號
HLDM,114,附民,37,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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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廖仁
被 告 侯正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侯正峯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原告廖仁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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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