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吳秋玲
被 告 陳泓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花原簡字第58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泓文因本院114年度花原簡字第58號妨害秘密案
件,經原告吳秋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
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