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78號
HLDM,114,聲,278,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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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榮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榮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榮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已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參,由是可知,附表所示各罪均受同案判決論罪科刑,且
附表編號3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其餘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是各罪本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得合併處
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其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附
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
罪定應執行刑,洵屬適當。
 ㈢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經本院以該判決定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7年確定,但今與附表編號3之罪合併定其執行
刑,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惟仍應遵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之宣告刑與附
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之總和:7年4月),且不逾越刑法第51條
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是本院以前述內、外部界限
為基礎,併考量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均屬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相關犯罪,犯罪類型相同,具較高非難重複
程度,甫以被告所呈之人格面向(各罪均坦承犯行、犯罪憑
率、犯罪手法),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行為人所
生痛苦程度反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併參酌本院函詢受刑人
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雖未獲回應等情狀,
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末附表編號1、2之罪雖已入監執行(詳見附表),惟此乃檢 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 刑之聲請,另附表編號3之罪原得易服社會勞動,已因本件 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且附表所示原判決宣告 之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妤柔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22次)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6月1日 113年3月2日至113年6月7日 113年4月2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50、5482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50、5482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50、54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判決 日期 114年2月13日 114年2月13日 114年2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3月20日 114年3月20日 114年3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罪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2已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9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並於114年5月6日入監執行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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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