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295號
HLDM,114,易,295,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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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豪



選任辯護人 黃子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3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涉違反家庭暴力
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
國114年8月29日宣判,惟檢察官於宣判日前,就與本案犯罪
事實有關係部分另行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611號起訴
書犯罪事實二㈥),認本案與追加起訴部分有合併辯論、判
決之必要,爰命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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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