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135號
HLDM,114,原附民,135,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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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林芳慈 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被 告 林宏貴 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原金易字第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宏貴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
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曹智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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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